淘寶來台做生意,在台灣登記設立為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認為香港淘寶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為陸資,前年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意即必須撤出台灣。香港淘寶抗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非陸資控制的公司,一審法院認為,相關法令只規定原本就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必須登記為「陸資」,與香港淘寶的情況不同,判經濟部敗訴,撤銷對香港淘寶的處罰;經濟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一審判決,認為香港淘寶是「陸資」,香港淘寶未依法登記,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公司於2013年是以外資名義申請,雖經經濟部等主管機關核准,但香港淘寶來台投資後,若其最終控股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ED)成為「陸資」具有控制能力者 ,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時,依兩岸條例規定,香港淘寶在台設立分公司的投資行為,就必須依投資許可辦法的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在台從事商業行為;若是未經許可而逕行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即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應依法受罰。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向經濟部申請外資公司設立登記,獲經濟部核准,當時香港淘寶在申請文件的「陸資欄」勾選「否」。但到了2015年3月,經濟部發函給香港淘寶,指出香港淘寶的最終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控股公司,而阿里巴巴的主要股東除了軟銀公司(Soft Bank,約持有32%股份)、Yahoo!(約持有24%股份),另有23%是陸資且陸資對阿里巴巴疑有相當控制能力,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香港淘寶應申請轉換為陸資,因此於同年5月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並命其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香港淘寶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銀、Yahoo!,而陸資持有股份不到30%,對香港淘寶並無控制能力,經濟部不應「想像」陸資「可能」控制香港淘寶就任意開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香港淘寶是2013年獲經濟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公司的台灣分公司,但阿里巴巴是2014年上市後,才形成經濟部指稱的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並沒有規定如果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之後,變成陸資具控制能力,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因此判決經濟部不得對香港淘寶開罰24萬元,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經濟部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見解並不妥適,並指出即使香港淘寶來台登記後才變成陸資具有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也應依兩岸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報請經濟部許可,才能從事投資行為。淘寶抗罰打官司,經濟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有理,全案發回。記者蘇位榮/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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